當庭履行的調解案件 可以不出具民事調解書
2024-12-19 10:53:12 來源: 天山網(wǎng)-新疆法治報
天山網(wǎng)-新疆法治報訊(記者郭玉強 通訊員劉麗飛報道)12月10日,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(qū)人民法院在調解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時,法官沒有制作調解書,而是以雙方及審判員、書記員簽字的調解筆錄作為依據(jù)進行結案,高效化解當事人的煩心事。
今年6月,張某租賃王某一間商鋪用于經(jīng)營。由于暴雨天氣,商鋪的下水道返涌生活污水,導致張某無法正常營業(yè)。張某認為,該房屋已無法滿足其經(jīng)營目的,要求王某解除合同并退還已交的3個月租金及水電費3萬余元。雙方爭執(zhí)不下,10月29日,張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到法院。
庭審前,原告張某和被告王某交換了證據(jù),也充分發(fā)表了意見。法官助理發(fā)現(xiàn)案件事實較為清楚,案件爭議標的不大,法律關系明確。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,承辦法官積極向原、被告雙方釋明法理,引導雙方換位思考。最終,原、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解除房屋租賃合同,王某向張某退款1萬元,雙方握手言和,案結事了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法官解答當事人的疑惑,告知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因當庭履行,案件即時結清,不再制作民事調解書。該案以履行完畢的調解協(xié)議不制作調解書的方式結案,既實質化解了矛盾,又節(jié)約了司法資源。
法官說法
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但是當庭履行的案件是可以不制作民事調解書的。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(xié)議,應當記入筆錄,由雙方當事人、審判人員、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,當事人達成協(xié)議后,應當制作調解書。調解離婚的案件,因涉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關系,也應當制作民事調解書。